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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科研平台校内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

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0〕184号

广东药学院科研平台校内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中心)和校级研究院(所),以下统一简称为科研平台。

第二条为促进我校科研平台向校内全面开放,加强开放管理,有效实施科研平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平台的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缓解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条件之不足,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平台开放形式和范围

第三条招聘PI(Principle Investigator)项目

(一)科研平台实行招聘PI(Principle Investigator)制形式,即:以某一个项目负责人为核心,自带科研项目和经费到科研平台,可利用科研平台的一切资源,开展科研活动。

(二)科研平台每年向校内公开发布本平台的研究发展方向及相关信息,以招聘PI(Principle Investigator)项目。

(三)应聘PI主要为自带与科研平台研究方向相符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到科研平台从事科研工作者,承担国家、省级等项目的研究课题者优先。

(四)科研平台根据自身的研究发展方向和需求,择优选取应聘PI项目。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形式

(一)科研平台向校内公布开放仪器设备目录,以便校内科研人员申请使用。

(二)科研平台的仪器优先满足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在研项目需求。

(三)科研平台对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具有审批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应聘PI项目的研究经费:按原课题立项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并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管理要求。

第六条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参照学校中心实验室的标准执行或制定,科研平台单独建立帐户,主要用于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及发展基金。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七条应聘PI项目的研究成果由科研平台和PI原所在单位共同拥有或按有关协议分享。

第八条应聘PI项目的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及申报成果奖励时须注明完成成果的科研平台名称。

第九条使用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形成的实验资料应保存在科研平台的技术档案中,完成者需要时,由所在科研平台提供副本。

第五章 考核措施

第十条所有科研平台均应对校内科研人员实行开放,并每年接受学校对其上一年度的开放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每个科研平台每年必须保证在研的PI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4个。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的仪器对校内开放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0小时(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依据)。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执行本办法未达到考核标准,则取消其参加学校科研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并对该平台的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实行缓发或停发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科研平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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