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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院级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广东药学院院级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院级科研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包括以下两方面:

1、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启动基金):根据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院级科研基金主要资助学院引进人才启动科研活动,以加快人才到位后科研工作的延续,加快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启动,尽快取得科研成果。

2、学院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面向全院教职工,主要资助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项目;优先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效应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者原则上只能获得启动基金资助一次。

第四条 启动基金一般在每年的下半年接受项目申请。申请者可在科技处网页下载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录入相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相关依据性材料必须真实,经二级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学院审定批准立项后,下达研究任务及经费。

第五条 创新基金常年接受项目申报。申请者可在科技处网页下载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录入相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相关依据性材料必须真实,各二级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工作基础及条件等加具意见并盖章。科技处初审合格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科技处综合评审结果,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经学院审定批准立项后,下达研究任务及经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各二级承担单位须认真组织落实,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七条 项目执行一年,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写《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上交科技处备案。对于中期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2周内提出整改方案,否则将立即中止项目,并冻结经费。

第八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能延期。如确因正当原因需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或延期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未经申请和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延期或终止课题的执行。

第九条 科技处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有权作出撤销处理,并冻结经费:

1、项目中期检查时,尚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第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启动基金须就本项目研究内容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创新基金按照任务合同书执行。所有发表论文均应注明“广东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及编号。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1个月内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并汇同相关材料一起上报科技处审核。上报科技处审核并存档的结题材料包括:科研材料移交清单、项目接题报告表、论文论著(原件或复印件)、实验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处理材料及能反映该项目实施状况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所有材料。

第十二条 无理由不按时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或结题报告者,将不能申报其他各类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仅限于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支出,不支付劳务费和接待费。

第十四条 凡在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报销零售发票时,需提供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单张票据或者一次发生额(如出差)为2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000~5000元的由科技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各种合作经费支出及未列出物品名称的办公用品、文具等发票须经科技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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