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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广东药科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的通知

编辑: 肖明珠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08   浏览:

校内各单位:

我校第三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广东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广药大[2019] 86号)及《广东药科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换届方案》的相关规定,近期将对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换届,成立广东药科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

为扩大专任教师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的代表性、影响力,根据《广东药科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决定增加学术委员会专任教师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名额。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611日后出生)。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推荐

 (一)二级学院、科研院所民主推荐

每个二级单位推荐1名专任教师作为第四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推荐程序为:本人报名、二级单位进行资格审核,遴选出合适的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二级单位将申请材料(附件1,2)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402)。

    (二)自荐

学术贡献突出的教授,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推荐。自荐人将申请材料(附件1,2)直接交到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推荐。

三、其他相关要求

请各二级学院、科研院所做好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的补充推荐工作,于112日中午12点前将《广东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1)一式一份(加盖部门公章)、《广东药科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候选人推荐人选情况简表》(附件2)一式二份报送至科技处402办公室。

联系人:肖明珠;联系电话:39352065


广东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代章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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