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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编辑: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4-15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实施方案》(穗府〔20196号),完善广州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强化广州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广州市科技局启动了2022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除两院院士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指196111日及以后出生),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过去5年内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三)实验室建设内容具有前瞻性,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思路清晰,近、中、远期任务和目标合理。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粤港澳大湾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鼓励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参与实验室建设。科研团队应有固定在职研究人员,学术带头人需为正高职称。科研团队近三年(2018—2020年)有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实验室使用场地较集中,场地面积和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满足科研实验活动需要,具备规范的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实验室仪器设备提供对外服务。

(六)有较强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能力,有较强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科研团队近五年(2016-2020年)在国内或省、市内相关方向和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等)。

二、申报限制

(一)申报学院存在2021228日前到期未验收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的不得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累计在研和当年申报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

(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属于平台性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不受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除外)数量的限制。

(四)申报学院有在研广州市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单位不得再申报,实验室建设内容不得与现有已立项的国家、省、市重点(培育)实验室重叠。

(五)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广州市XX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学科前沿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过于宽泛。

三、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需按要求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附件,其中附件材料应先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再扫描上传。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

  (1)申报单位法人资质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则仅需提供注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资质证照。

2)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职称材料)。

3)科研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的职称相关材料

  (4)近三年(2018-2020年)获国家、省、市立项科研项目的相关材料。

  (5)近五年(2016-2020年)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科技奖励的相关材料。

  (6)实验室场地面积的相关材料。

   (7)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明细清单及相关的材料。

8)相关单位合作共同申报的,需提供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收益分配及预期目标等内容。申报项目的合作事项应与合作协议相关内容一致。与市外单位联合申报的,主要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应在广州市。

申报项目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合理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项目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作取消立项或实施终止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录不良信用并通报。

四、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

按照事前资助方式,广州市科技局拟支持新建广州市重点实验室不超过10家,每个领域新建不少于1家。每家市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五、实施期限

项目起止时间为202241-2024331日,实施期为2年。

六、申报程序

我校有1个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标,请有意向申报的负责人认真阅读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指南http://kjj.gz.gov.cn/xxgk/zwdt/tztg/wjgg/content/post_7216249.html,负责人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平台账号可联系学院科研秘书开通),选择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后,56日前提交至学校审核,逾期视为放弃广州市重点实验室校内遴选资格。

七、校内联系人及电话

肖明珠 39352065

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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