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各专利持有人:
根据我校《广东药科大学科技产业开发与合作管理办法》通知中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之日起满3年且未实施转化,学校依法将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成果完成人”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促进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现将满三年的科技成果公示。
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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