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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编辑: 郑聚荧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29   浏览:

各有关单位:

目前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已发布《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2.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1023/5778.html)现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项目组织形式

申报单位需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整体申报,确保覆盖指南中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需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团队工作。

  2.团队组建原则

  聚焦指南任务,整合校内跨学科优势团队,强化校企、校地协同攻关。鼓励女性科研人员牵头或参与:优先支持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并在团队中吸纳女性科研骨干。

3.在线填报与提交

  需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一次性提交正式申报书。

4.联合申报与诚信承诺

  项目牵头单位须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项目负责人、参与单位及成员需共同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5.推荐与审核

  学校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

6.评审流程

形式审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进入首轮评审。首轮评审:采用网络评审方式,无需答辩,遴选约3-4倍拟立项数量的项目进入答辩环节答辩评审:通过首轮的项目负责人需通过视频答辩,最终择优立项。

、申报资格要求

(一)申报单位

1.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骨干

3.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5.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原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项目申报人可对照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进行限项自查。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8.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三)外方合作单位

9. 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机构应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境外中资机构可作为境外合作方参与项目,但不可作为唯一合作外方。

(四)外方项目牵头人

10. 申报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中方不同申报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受聘于中方单位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的科研人员,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五)中外合作协议

1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12. 合作双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的归属等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申报书中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条款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国参加或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等相关文件要求。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8:00至2025年12月16日16:00。

联 系 人 :科学技术部 郑聚荧;黄国彪

      联系电话:020-39352058

      联系邮箱:zhengjuying@gdpu.edu.cn

科技部

2025年10月29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2.“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3.“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

5.“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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