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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编辑: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

广东药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广药大〔2020〕1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学术活动是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出版、学术评价、论文答辩、会议交流等涉及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员工、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本办法适用人员应做到:

(一)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勇于创新,探求真知,培养良好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维护广东药科大学的学术声誉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应首先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引文准则;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四)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六)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八)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评价、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九)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评价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十)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为满足工作量考核和职称评审等要求,借用、索要他人科研经费、学术成果、科研工作量等。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虚假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执行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主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挂靠学校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下同)主要负责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正式给予当事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应遵守保密原则,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举报;

(二)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初核与受理调查程序:

(一)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核。初核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听取被举报人(如有必要,也应通知举报人)的申辩,然后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该程序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的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会同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调查,形成初核意见。初核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三)对于举报材料,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初核后,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由学校调查;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四)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启动调查。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二级单位或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学术评议由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调查结果。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六章 处理

第十八 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会议讨论并通过投票的形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书面送达被调查人,并告知举报人。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八)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干部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期限应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中的处理措施执行。

处理期限届满后,被处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做出终止原处分理的结论并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

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七章 申诉复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药〔201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药科大学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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