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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国防、科技、经济等工作关系特别重大。为了确实作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法规,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 国家批准的需要保密的专利和发明;

(二) 拟申请的专利项目和尚未公开的专有技术;

(三)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大的;

(四) 中医药方面的重要秘方及我国独有药品的成分及有关的工艺和技术诀窍;

(五) 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疫情、卫生调查、环境保护的数据;

(六) 待行的国内重大科技政策等;

(七) 保密工作包括保密文件管理、保密项目管理、保密成果管理、密级的划定和解密、保密审查上报、保密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

(八) 申请保密的研究生论文。

第二章 保密管理体制及责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科技处处长兼任保密委员,科技处设科技保密工作岗位,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兼管本单位科技保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保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学院由科技处负责科研保密管理工作。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保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逐层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按承担任务的范围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即从业务上划分负责范围。学院保密委员会对各承担保密项目的单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一) 国家各级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对外协作项目、科研成果等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担任务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负责。

(二) 跨院、部、所、馆、附属医院的科研项目和院内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项目牵头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总体负责,其他参加的单位分别负责与其分工有关的部分。

(三) 各级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等基地的科研保密工作,由归口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

第八条 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科研保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凡涉及保密项目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备,增强技术防范能力。

第九条 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保密负责人应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经常督促、检查科研保密情况,解决保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学院写书面报告。

第三章 保密文件管理

第十条 技术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一)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技术档案由院档案室统一管理、保存;

(二) 属绝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指定单位的人员接触;

(三) 属机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四) 属秘密级的技术档案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

(五) 院外单位和人员使用保密技术档案,须经院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文件管理

(一) 保密文件由专人、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管理,并存放保密文件柜,严禁将保密文件随身携带或者存放一般文件柜和其他非安全地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者应追究其责任。

(二) 保密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严禁拍照、复印、翻印、传真、普通邮寄。

(三) 上级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保密文件,需交各有关院、部、所、馆、附属医院处理的,经科技处主管负责人阅签后由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专人登记、保管。各单位均应设立保密文件收文登记本,建立收文、发文、阅文制度。

(四) 保密文件的转移应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签字接交手续,并按规定限期归还。归还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 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国家保密资料、数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实验记录、图片、软件程序,项目进度汇报材料均应作为保密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文件上交或销毁

(一) 科研保密项目的文件资料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上交归档。文件销毁工作由主管负责人请示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交学院统一销毁。

(二) 科技项目的过程材料,包括申报计划、建议书、立项任务书、合同、方案资料、汇报材料、实验记录、鉴定会材料,科技处应完整收集。由科技处统一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四章 保密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保密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等过程性的保密材料,从申报计划、立项、计划执行到成果鉴定,由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负责管理,并留存科技处备案;成果鉴定后,由各院、部、所、馆、附属医院按项目将资料收集整理后交院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参与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科研项目一般不得接待外宾参观,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写报告,经院、部、所、馆、附属医院审查,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待,接待参观时,须事先做好保密工作。并认真登记,作好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严禁用电传、E-mail和普通邮政传递或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托运科技保密项目的论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应通过机要通信邮寄。

第十七条 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及科技保密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宣传工具宣传科技保密项目,稿件的保密审查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十九条 校刊、学报不得刊登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稿件的保密审查由宣传部和学报编委分别负责。

第二十条 不准利用公开书籍刊登科技项目保密内容,稿件的保密审查由出版社主编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公开展览中需要展出科技保密项目的图片、实物、样机由科技处负责审查后展出。

第五章 科技项目密级确定、降密、解密

第二十二条 我院科技成果的密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凡国家、地方下达的计划研究项目,已经确定密级的,按原规定密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需要保密而没有确定密级的研究项目,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确定密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认真作好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降密和解密工作。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密级需降低的,由原确定、批准密级的部门和单位决定。

第六章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交流、成果转让

第二十六条 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国访问、讲学、进修携带的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保密期限内,一般不得发表有关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特殊情况需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内容材料,由院、部、所、馆、附属医院保密负责人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论文发表和交流时,不得超过审批的内容和会议规定的扩散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发表和交流,由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内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均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方需携带出境的,应由提供单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保密项目的推广应用,技术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科研人员、教职员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出现失密和文件丢失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应在学院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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