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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进行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更好地利用学校的人才与设备优势,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着眼于解决地方经济建设所需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发挥现有基础理论的特色与优势,从学校发展和地方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开发研究以及各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培养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发挥先导作用。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

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合作与联系,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研究中心。

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甚至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科研基地和学术中心。

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具有一流水平,国内甚至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建立与撤销

第四条 科研机构按批准机关的级别可分为国家、省(部)、厅局级、校及院级五个层次。

第五条 申请院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一) 为确保科研机构的质量,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院(系)级科研机构,必须密切联系学科建设需要确立科研方向。

(二) 申请成立院级科研机构,须将申请材料报科技处审批。

第六条 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条件及申请程序

(一) 应具备的条件

1、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明确,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重大开发项目。

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学术梯队,三年内每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同的学术论文3篇,或自然科学类人均年度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或人文社科类人均年度科研经费在1万元以上,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具备必要的资料积累、实验设备及条件。

(二)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

1、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需撰写申请书(含可行性报告),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申请,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3、校级科研机构成立三年之内不出成果(无省级以上项目立项、无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无科研经费),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七条 组建省级以上研究机构,原则上从校级研究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科技处是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人员配置实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学科结构、人员配置要合理,并注重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科研机构要有建设规划(三年),要有年度计划。每年12月底之前,科研机构要将下年度科研计划报科技处。

第十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日常及业务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挂靠相关学院的校级科研机构,日常管理由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应在承担研究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数量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指导学生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所在科研机构的科研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人员申报纵向研究课题,开展横向合作、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工作;

(二) 结合学科特点,在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一个成员的任务和职责,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三) 负责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等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 定期向所在学院和科技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在科研课题立项、成果推荐上报评奖等方面,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倾斜,科研机构申报的课题立项、成果报奖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校内自选重点课题优先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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