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科研行为负面清单
广药大科〔2022〕1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科研经费规范工作的通知》(粤教科函〔2022〕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中央、地方和学校文件精神,学校建立科研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具体清单如下:
一、科研活动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项目与成果申报,伪造或冒用他人签名,参与人、完成人无实际工作(贡献)署名。
3.项目与成果申报,提供虚假信息、支撑材料,出具虚假、伪造证明。
4.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擅自变更合作/协作单位,不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无故延期结题(验收)等。
5.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研究结果,编造实验、伪造数据等。
6.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买卖研究成果。
7.利用评议、评审谋取私利。
8.违反保密、回避规定,未严格把握意识形态,不能正确把握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等。
9.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使用
1.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编造虚假合作、协作合同,以合作费、协作费、测试费等名义变相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1)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2)将科研经费转移到无实际开展项目科研活动的的单位或个人;
(3)夸大合作单位、协作单位及测试单位贡献,抬高转拨经费。
2.虚构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
(1)编造虚假信息,虚报冒领科研绩效、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虚构会议、培训,冒领、列支、转移科研经费;
(3)虚构加工测试项目、数量和标准等,违规开支套取测试化验加工费。
3.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或虚假发票:
(1)无明细清单的大额书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
(2)无实际出差车船票、飞机票;
(3)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等。
4.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
(1)开支因私出国或旅游;
(2)开支娱乐场所消费费用;
(3)开支各种罚款、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
5.开支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个人用品、家庭消费等。
6.以购买购物卡、礼品和各类有价消费券等形式,开支科研经费。
7.不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与供应商搞不正当交易,接受供应商的宴请,收取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等。
8.将同一笔业务拆分审批或财务报销,规避审查监督。
9.发放劳务费,变相收回另做他用。
10.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申请
1.有关知识产权(专著教材、专利等),存在利益输送,未按实际贡献署名,或损害学校利益。
2.著录事项变更,存在利益输送,将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人变更为成果无实际贡献人。
3.著录权事项变更,未征得全体发明人同意,伪造签名。
4.申请专利,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变更专利申请人。
5.开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完成证明,未按完成人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
6.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科技成果转化
1.私自交易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损害学校利益。
2.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按规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3.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以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其他合同。
4.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6.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等,引起合作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7.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