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现就我校组织申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
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省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
(二)各单位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要按照粤发改规〔2022〕4号文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三)省工程研究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四)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应具备粤发改规〔2022〕4号文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等领域。
(二)项目建设应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研发设备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万元,设计类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应相对独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业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如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申报材料的相关数据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四、申报限额:我校申报名额为1项。各二级单位限报1项
五、报送材料:请各申报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申报数据表、申报汇总表、承诺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上述纸质版材料全部一式两份)报送至科学技术部406室。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阿丽,39392064
附件: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因原文件不予公开,请至联系人处复印)
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3.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数据表
4.2023年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汇总表
5.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信用承诺书
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
中心的通知
广东药科大学科学技术部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