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广药大〔2019〕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广大师生学术视野,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7〕28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立足于学校实际,突出学校特色与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国内外科学技术的最新知识和成果。
第三条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应是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相关学科或相关行业(企业)的知名学者,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反动、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五条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积极性,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给予参加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师生继续教育学分证。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学术会议,指由学校及二级单位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学术会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承办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国内学术会议包括学术论坛、学术研讨会等。
(二)专家讲座,指聘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讲座、教学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及其他讲座。
(三)教师参加的各种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校及二级单位组织的因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项目评审会、论证(咨询)会、学术沙龙等。
第三章学术交流活动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学术会议审批和管理
(一)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提前2个月向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学术会议审批表》(附件1),经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仅国际会议)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学术会议应附上相关批复或其他审批文件。
(二)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国际性学术会议会期不超过3天,国内学术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总人数的15%以内。参会代表以广州地区以外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三)会议结束后向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供一套会议资料,包括会议总结报告1份、新闻稿1份、论文汇编1册以及其他音像资料1套。
(四)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承办(协办)各类学术会议。
第八条专家讲座审批和管理
(一)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做讲座由举办单位提前1周填写《广东药科大学讲座审批表》(附件2)。科学技术类讲座由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人文社科类讲座由宣传部审批;教学类讲座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相应主管职能部门审批;邀请国外专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讲座结束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向宣传部及科技处等主管部门提交讲座新闻稿和照片,做好存档工作。
(二)聘请校内专家开展讲座,由举办单位(二级部门)自行组织和管理。讲座结束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向审批部门提交讲座新闻稿和照片,做好存档工作。
第九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审批和管理
学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报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备案,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批。参加学术会议返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汇报参会情况。
第十条其它学术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
其它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学校及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由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应将举办及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鼓励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组织本校优秀教师开展跨校区、跨学科专业开展专家讲座,促进学术交流,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各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凡未审批的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举行。
第四章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设立学术会议专项经费,用于各类学术会议费用支出,由财务处专项管理。
(二)学校对主办、承办及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原则上不提供经费资助,鼓励以会养会,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举办单位提前1个月向学校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交《广东药科大学学术会议预算表》(附件3),经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三)各类学术会议,按规定标准向与会者收取的会务费必须用于会议开支。学校提倡向校外单位或相关企业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专家讲座的经费管理
专家讲座的费用原则由举办单位部门事业费、科研项目管理费、学科建设费、科研平台运行费等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学术会议费的开支范围、标准,以及专家讲座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参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由职能部门事业费、二级部门(科研项目管理费、学科建设费、科研平台运行费等)经费或个人科研项目预算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公款请客送礼、公款游山玩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人是学术交流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各项费用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与会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学校学术成就,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可按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另制定新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办法》(广药〔2007〕7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3广东药科大学学术会议审批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