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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编辑: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

广 东 药 科 大 学 文 件

广药大〔2020〕16号


广东药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 ) 、 《 教 育 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提 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教科技 〔2020〕 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教学、科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四)地理标志权;

(五)动植物新品种权;

(六)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七)我校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拟定与学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

(二)审核知识产权政策、规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三)提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议案;

(四)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五)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事务。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知识产权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

(四)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清单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提出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五)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六)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包括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备案,知识产权外部服务机构遴选、协调、评价工作等。

第七条所属单位的职责是:

(一)知识产权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

(二)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包括统计知识产权信息并报送学校备案等。

第八条项目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科研项目要求,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信息;

(三)组织项目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第三章知识产权获取

第九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获取包括:

(一)选题。选题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1.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获取拟研究选题的知识产权信息;

2. 对 信 息 进 行 分 类 筛 选 和 分 析 加 工 , 把 握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 确 定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立项。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1. 进 行 专 利 信 息 、 文 献 情 报 分 析 , 确 定 研 究 技 术 路 线 , 提 高 科研项目立项起点;

2. 识 别 科 研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需 求 ,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评 估 , 确 定知识产权目标;

3.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时,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使用、 处置、 收益分配等条款;

4. 对 项 目 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必 要 时 可 与 项 目 组 人 员 签 订 知 识 产权协议,明确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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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应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专 利 信 息 、 文 献 情 报 分 析 工 作。

(三)实施。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1. 跟 踪 科 研 项 目 研 究 领 域 的 专 利 信 息 、 文 献 情 报 , 适 时 调 整 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

2.及时建立、保持和维护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记录文件;

3. 项 目 组 成 员 在 发 布 与 本 科 研 项 目 有 关 的 信 息 之 前 , 应 经 项 目组负责人审查;

4.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管 理 的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基 础 设 施 和 大 型 科 研 仪 器 时 , 应 约 定 保 护 身 份 信 息 以 及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科学数据等内容;

5. 及 时 评 估 研 究 成 果 , 确 定 保 护 方 式 , 适 时 形 成 知 识 产 权 ; 对 于 有 重 大 市 场 前 景 的 科 研 项 目 , 应 以 运 用 为 导 向 , 做 好 专 利 布 局、商业秘密保护等。

(四)结题。结题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1. 提 交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清 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利 、 文 字 作 品 、 图 形 作 品 和 模 型 作 品 、 植 物 新 品 种 、 计 算 机 软 件 、 商 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 依 据 科 研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需 求 和 目 标 , 形 成 科 研 项 目 知 识 产 权评价报告;

3.提出知识产权运用建议。

第十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获取包括:

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特别是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包括:

1. 在 签 订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时 , 应 签 订 著 作 权 归 属 协 议 或 在 合 同 中 专 设 著 作 权 部 分 , 明 确 约 定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署 名 , 著 作 权 的 行 使 , 对 作 品 的 使 用 与 处 置 、 收 益 分 配 , 涉 及 著 作 权 侵 权 时 的 诉讼、仲裁解决途径等;

2. 对 项 目 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并 与 项 目 组 人 员 签 订 职 务 作 品 著 作 权 协 议 , 约 定 作 品 的 权 利 归 属 ;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 避 免 擅自先期发表、许可、转让等;

3.创作完成时提交科研项目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论文、 著作、 教材、课件、剧本、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等。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 校标; (三) 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十二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 一 ) 本 职 工 作 中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成 果 。 包 括 : 承 担 科 研 计 划 课 题 ( 纵 向 ) 、 合 同 课 题 ( 横 向 ) 、 学 校 各 类 基 金 课 题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成 果 , 以 及 自 选 课 题 、 自 筹 经 费 课 题 所 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二)利用学校的技术秘密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 三 ) 履 行 学 校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技术成果;

( 四 ) 主 要 利 用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资 金 、 设 备 、 零 部 件 、 原 材 料、试验场地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本校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六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七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二十条学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果,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申报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必须提交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学校所有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条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师生员工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我校的保密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学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条学校有与我校师生员工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权利,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利发明人接到学校或专利代理公司有关缴费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对于专利发明人不按时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的,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评价、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泄漏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行为,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条侵犯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直属独立法人单位可按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另制定新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广东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广药〔2011〕31 号)同时废止。

广东药科大学

20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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