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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校级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

广东药科大学校级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

广药大〔2019〕16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教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激励我校教师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做好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准备,提升科技成果奖数量和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国科奖字〔2017〕4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粤府令第61号)、《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方案》(粤科函管字〔2018〕2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我校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以广东药科大学名义完成的,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材料等方面的新成果。

第三条成果申报人应是我校正式职工,申报校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产权归属广东药科大学,并在知识产权方面以及主要完成人排序上没有争议。申报的成果涉及到国外或国内其它单位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以及我校。

第四条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获得政府部门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得具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奖的成果,均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请。学校发布申报通知,成果申报人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广东药科大学校级科技成果奖申报书》,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材料审查。由成果申报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材料公示。二级单位申报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方可申报。

第九条材料提交。二级单位统一向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由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初审。由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完成。采取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拟定获奖成果等级。

第十一条终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完成。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需过半数同意。确定的获奖成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1.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7日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3.涉及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二级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学校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备案。涉及成果技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经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后,报广东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校级科技成果奖每年举行一次,设特等奖1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和优秀奖若干项,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优秀奖奖金0.5万元。

第十四条获奖成果记入学校科研工作量考核,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奖励监督

第十五条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即撤消获奖成果的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院级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广药〔2007〕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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